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员工李清的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李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
该案起因于公司要求李清在原有工作之外,接手已离职同事刘某的电商订单业务。李清以自身工作量已饱和、无法兼顾为由拒绝了此项安排。双方经多次沟通,李清均明确表示难以承担额外工作,但公司坚持认为安排合理,并以“订单组其他人员均已接手离职同事工作”为由,认定李清拒绝服从管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最终,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清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于,李清提交的沟通录音及公司提供的加班考勤表证实,其在接手刘某工作前已存在加班情况。而公司方面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李清的工作量不饱和,亦未能证明由李清接手该部分工作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员工的主张。
此案例表明,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工作量增加。尽管工作重新分配是常见的管理行为,但将离职员工的全部工作量叠加于在职员工,使其承担双重任务,员工依法可以不予接受。用人单位不能无视员工的实际承受能力。
该案例对劳动者而言是一个重要提醒: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则警示其工作安排需合理有度,倚仗强势地位过度支配员工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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